2008年5月29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一份沉甸甸的检察建议
卢玉龙 吴建峰

  两个老实巴交的农民,因非法买卖爆炸物用于采石建房而触犯刑律,双双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。
  为公正执法,维护监管秩序的稳定,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,甄别真相,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。2008年5月12日,经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,方芳贵、胡云禄被改判有期徒刑4年。迈出监狱大门的方芳贵专程赶到检察机关,把一面绣着“人民的好公仆”的锦旗恭恭敬敬送到办案的检察官手中,嘴里不停地念叨:“谢谢!谢谢!你们的秉公执法,使我提前获得了新生……”

  糊里糊涂犯了罪
  2001年12月12日,开化县菖蒲乡某村的方芳贵为了开山炸石造房子,在没有爆破证的情况下,擅自从同县封家镇某村的胡云禄处以300元人民币购买了铵梯油炸药一箱(24公斤)和导火索50米。同年12月22日,方芳贵在本村采石场放炮采石时,被公安机关查获。当执法人员在现场问方芳贵知不知道私自购买爆炸物品违法时,他还在梦游似地念叨:“我咋知道啊……”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,方芳贵、胡云禄于2002年1月10日被批准逮捕。
  开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方芳贵、胡云禄违反法律规定,私自出售、购买爆炸物品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。方芳贵确因生产、生活所需而非法买卖爆炸物,没有造成社会危害,且案发后方芳贵、胡云禄确有悔改表现,可从轻处罚。据此,2002年3月5日法院判处方芳贵、胡云禄有期徒刑10年。两人都没有想到,就这么一炮,会双双稀里糊涂地走进监狱,他们面临的是10年漫长的牢狱生活。

  艰难的维权路
  方芳贵、胡云禄不服判决提出上诉。方芳贵以原判量刑畸重,请求从轻处罚;胡云禄以未造成严重后果,归案后能如实供述,认为原判量刑畸重,请求改判。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原判已经适用了起点刑,依法作了从轻处罚,上诉理由不足,不予采纳,遂于2002年4月27日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不久,方芳贵、胡云禄分别被投入金华监狱和省三监改造。
  入监后,方芳贵、胡云禄不约而同地向法院提出了申诉,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予受理。他们在服刑期间,因改造积极,方芳贵被减刑10个月,胡云禄被减刑1年2个月。一个偶然的机会,方芳贵听同监犯说起当年家乡一起同样的案件,经过上诉改判了。他困惑了:为什么都是买卖炸药,会出现截然不同的量刑结果呢?他和胡云禄心有不甘,又走上了申诉的道路,其结果或被驳回或石沉大海。几度春秋,2005年6月胡云禄因病被批准保外就医,申诉路上唯有方芳贵茕茕孑立,形影相吊。

  检察官细心查案
  2006年4月3日,方芳贵以“十年徒刑,量刑畸重”为由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刑事申诉,要求检察机关监督纠正。检察官收到的初步材料,仅有一封申诉信、一份判决书、一份裁定书。细心的检察官调阅了原审案卷,通过走访,收集了大量的证据材料,认为本案处理显失公平、公正。
  2006年8月23日,衢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。

  梦醒时柳暗花明
  好事多磨。从中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,一直到改判下来,又过了近两年。期间,中院审判委员会专案讨论了四次。2007年8月23日,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方芳贵、胡云禄非法买卖爆炸物品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。鉴于其在主观上是为了生产、生活所需,客观上未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,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根据最新国家司法解释精神,撤销原判,判处方芳贵、胡云禄各有期徒刑7年。今年5月12日,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理由再次改判方芳贵、胡云禄各有期徒刑4年。
  考虑到申诉人方芳贵已经坐了近7年的牢房,心理比较复杂,出于职业的习惯,检察官问他出监后是否还要继续申诉。他大度地说:“虽然改判的幅度不大,但我毕竟是有罪之身。能提前新生,我已心满意足,感谢还来不及,不会再申诉了。”他特地赶到衢州市检察院,找到办案人员,表示感谢。
  离开时,他的腰挺得特别直。是的,有检察官撑腰,他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,心里溢满了阳光。他昂首阔步迈出了监狱大门,走在充满希望的新生大道上。